原告王**诉被告呼和浩特*************(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某某公司提起针对原告王**的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巴*,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立即向原告交付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西侧89㎡回迁安××住房一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起诉之日为126357.77元(已付房款193060元×5‰×1309日=126357.77元),直至房屋交付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自2010年9月27日(房屋应交付日后90个工作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25日起诉之日为102938.8元(已付房款193060×五年期***.95%×4927天÷365=102938.8元),直至产权证办理之日止。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请合计金额:229296.57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双方同意原告以其所有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号楼××单元××号,产权证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s××3号,建筑面积36....(本文书还有6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