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石某友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三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各一辆,缝纫机一台,价值共16000元)依法分割;4、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费20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0年12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石**...(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