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与被告四川尚缘*********(以下简称尚缘公司)、第三人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陈*、被告尚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第三人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三人协助被告撤销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镇××道××号××栋××楼××号(原预售地址为州城大道*号*栋*楼*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合同签约备案号:86283);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镇××道××号××栋××楼××号(原预售地址为州城大道*号*栋*楼*号)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将房款443799元支付于被告账户。双方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尚缘国际商品房买卖...(本文书还有3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