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与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84655.84元;2.判令被告肖*支付拖欠利息6567.95元、本金罚息587.87元、利息复利328.59元(暂计至2024年8月7日),并支付自2024年8月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84655.8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6567.9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3...(本文书还有2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