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律师代理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李**相识。2023年8月,被告李**声称因为自己暂时经营困难,需要临时周*资金,故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间,如不能及时还款,则愿意承担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被...(本文书还有1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