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蕲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方**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用29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按年利率3.54%标准,以29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11日起,原告受雇挖掘、承运被告某某公司渣土,2023年3月25日,原告与某某公司时任法...(本文书还有1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