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李**、固原某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固原某有***经本院依法传唤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变更后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费110230.2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10230.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3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被告固原某有***通过被告李**找到原告,欲让原告为被告固原某有***运输建材。双方约定,每吨建材运费为25元。其后原告派出车辆为被告运输建材。截止所有建材运输完成;原告共运输建材5609.21吨,运费总计140230.25元。在此过程中,被...(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