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宁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宁夏某某********的法定代表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040元;2.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提供劳务,完成砌墙、贴砖、找地坪等劳务。2023年9月,原告在银川市××区完成室内施工后,共计产生劳务费用15040元,但被告始终不给原告支付劳务费用,原告两次报警后,被告出具《工费说明》单,共应当支付劳务费15040元,被告扣除原告的所有费用原告不予认可,且工艺不达标无事实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5040元。原告已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劳...(本文书还有1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