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德州某某********、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德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修车费9000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日上午,原告在德州市科目二第二十三考场(平原县民生北路)参加科目二考试,考试过程中驾驶车辆撞到考试中心的另外一辆考试车,造成两车车辆撞坏。事发后,为尽快维修车辆,避免耽误考试中心考试原告已向平原县某某汽车修理厂垫付修车费9000元。因原告驾驶的车辆车主德州某某********在被告中国某某****************入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本文书还有2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