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周**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00元;2、判决被告从2021年6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拆借利率以132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支付原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的父亲刘*1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曾是村里的邮政代办,两原告从2004年至2008年间在广州打工,打工攒下的一点钱通过邮政汇款的形势汇到村里,因刘*1为邮政代办,收款人就写了刘*1的名字,但刘*1为了给被告淘金收集资金,就将两原告的汇款挪用,待原告发现钱被挪用,刘*1便给原告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加盖被告私章,至20...(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