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因要求被告商丘市梁******(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梁园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范**,被告梁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闫**、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其在商丘市梁园区市场街**号楼**楼**号有商铺一套。2015年11月2日,被告梁园区政府违法将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该拆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被告梁园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被告梁园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提起诉讼要求行政赔偿。请求判令被告梁园区政府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550232元,装修、装饰**房屋租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115700元。原告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房屋权属证明;2.评估报告一份;3.关于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说明及赔偿清单说明;4.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5.(2015)...(本文书还有3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