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淮*****************(以下简称:林王*委会)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南市绿*********(以下简称:绿源生态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绿源生态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20年11月10日,绿源生态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土地上的林*投资款、林*、鱼塘进行资产评估,本院经审查决定根据开庭情况再决定是否评估。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林王*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反诉原告)绿源生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后,本院经审查准许评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王*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费用暂定370781.5元;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的土地并恢复原状;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租金费用370781.5元是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一年的租金。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就土地承包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林王*三个小组农户在田家庵区石姚湾地段承包经营面积370.7815亩的农村土地以租赁的方式流转给被告,从事林*、花卉苗**生产经营,不得改变原告的该宗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期限为11年,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该承包期间前五年,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每亩每年1000元,从第六年开始如有国家规定土地承包费高于此合同承包费的情况下,被告应按照国家文件进行调整并执行。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案涉土地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承包流转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原告向被告书面催要承包费用,被告仍毫无反应。经现场查看,被告的公司不再正常经营,对涉案的承包土地没有有效的使用,造成土地闲置,且拖欠租金未付。迫于无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己构成违约,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所所请。
被告绿源生态公...(本文书还有8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