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辩称,1.一审中其提供了皇藏山珍公司销售凭证及推介会的视频资料,以及为其运送菌种驾驶员的证言,能够证明该菌种由皇藏山珍公司、经*、销售。2.一审其提供鹏康合作社销售凭证能够证明皇藏山珍公司不是最终生产者,其允许鹏康合作社使用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认定为共同的销售行为并无不当,皇藏山珍公司认可其与鹏康合作社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所以一审判决其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3.关于成本损失,在一审中皇藏山珍公司关于种子质量问题并未作抗辩,由于生产者、销售者、经*者均未提供档案,不能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生产、经*、销售标准,一审认定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当。虽农作物的生长可能是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但皇藏山珍公司未向法庭举出任何证据,且一审法院案发后也到现场对同种类的种植户进行查看,其他未使用鹏康合作社、皇藏山珍公司的菌种的种植户均正常生产,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及的损失并非自然...(本文书还有3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