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4)冀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五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调度费2000元;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五项,指令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个人物品的去向并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归还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仅需酌情返还服务费233.33元的认定是错误的。事实上,被上诉人是按天收取调度费用的,每天20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面试人员交了1000元,后又向韩**交了1000元,共2000元,该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为证。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向上诉人提供四元运费的货源,已构成根本违约。被上诉人应退还其收取的全部调度费2000元,而非仅酌情返还部分。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无证据显示上诉人的个人物品由被上诉人保管或控制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关于归还个人物品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因被上诉人未还清其所提供的车辆欠银行的贷款,该车辆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拖走。在...(本文书还有4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