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欠款27,769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起诉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元27,769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在安义县中部铝材城从事铝合金门窗配件销售业务,被告则系在滩溪镇从事铝合金型材加工制作业务,在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铝合金门窗配件,被告每次在销货单上签字,共计欠原告配件款27,769元,被告未付过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至今尚欠27,769元未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中...(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