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计12015.11元,其中本金10992元以及截至2023年4月19日的利息844.25元(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178.86元(按最低还款额5%标准计算),此后利息、违约金亦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8月2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光大信用卡,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后,未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并与原告产生争议,其名下上述信用卡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2015.11元(截至202...(本文书还有2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