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以下简称福旺公司)与被告杨**、杨*、吕**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股东出资款240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8.85%(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出资款全部交齐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3日,福旺公司经金塔县工商局(现金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000000元,租赁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塔镇金大村场院为经营场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系公司股东之一,认缴资本4800000元,占公司股权80%,实缴2400000元;另一股东认缴资本1200000元,占公司股权20%,实缴600000元。以上股东实缴资本出资经甘肃天一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资后登记备案。同时备案的公司章程第七条第二款载明:“本公司出资为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为3000000元,由杨**出资2400000元,占...(本文书还有4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