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1000元,并支付该款从欠款日2019年3月至实际支付之日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利率标准(4.65%)的利息2930元(暂计三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请总计23930元。
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十年多年来在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槎龙水果批发市场经营果品批发生意。2018年至2020年间,原告到被告到原告在增槎路槎龙水果市场的批发档口批发水果多批。后结算总货款和已经支付金额后,对拖欠21000元部分一时不能结清。被告主动出具了欠条,要求分期付清,并承诺用自己经营的冷藏设备担保付款。后*被告一直拖延,再...(本文书还有1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