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有***诉被告广西某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21)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7年2月1日,原告(供方)与某公司(需方)签订《防水材料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合同概况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余政储出【2015】41号地块项目提供防水材料。后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案涉地块项目提供防水材料,并完成了防水工程的施工。2018年6月2日,原、被告就案涉地块1-**楼、门卫、地下室项目进行结算,确认结算总额为6292324.9元,保修金为5%,保修期限为5年。2019年1月15日,原、被告再...(本文书还有1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