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与被告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公告送达后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陈**原告赔偿损失375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陈*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24年3月28日18时00分,陈*驾驶车牌号为湘a9××...(本文书还有1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