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辩称,1.某甲公司在2020年7月31日以及9月30日分别支付10万元以及5万元,根据《货物运输合同(一)》的金额,某甲公司已经依约付款,不存在江苏某某公司所述的欠款事实;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约定发生争议后律师费的负担,该项诉请无法律依据;3.某甲公司的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某某集团辩称,某某集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财务独立于某甲公司,江苏某某公司仅仅以某某集团是某甲公司唯一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江苏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诉权,增加某某集团诉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4月10日,某甲公司与江苏某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约定江苏某某公司承运由某甲公司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合同还约定:1.运输价格合计138000元;2.运输时间为20...(本文书还有1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