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虹玒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请:1.判令被告周**归还借款97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2日,被告周**以娶儿媳妇需要彩礼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100000元,原告交付现金97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分还款时一次性还清。后被告仅支付利息6000元,借款本金97000元未能及时归还,也未能支付之后相应的利息,故向法院起诉。
被...(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