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上海思乡************(以下简称“思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思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王**与思乡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合同》于2023年2月5日解除;2、判令思乡公司搬离上海市宝山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3、判令思乡公司支付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2月4日的租金人民币3,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每月3,300元计算,支付自2023年2月5日起至实际搬离并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事实和理由:王**与思乡公司于2022年3月5日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合同》,由思乡公司向王**承租系争房屋,租期自2022年4月5日起至2028年4月4日止,月租金3,3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五...(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