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中部********(以下简称中部芯谷公司)诉被告广东伯高*****(以下简称伯高律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部芯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伯高律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部芯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4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648.67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止,实际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0日,被告因单位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30万元,并承诺“该款最迟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