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昌亿嘉***与被告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文昌亿嘉***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昌亿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款10,500元;二、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停产停工工资及生活费6071元;三、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款10,500元,违反《劳动合同书》的约定。
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二款“如果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造成的客观事实上的长期停业,具体说长期不能正常演出,不能创造产值,从甲方宣布停业之日起不计发工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已收定金全额退回甲方”的约定,如原告在上述情形出现时自行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款的。
今年1月底爆发的新冠疫情,造成原告的琼剧院长期不能正常演出,无法创造产值,导致原告终止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今年1月底,爆发的新冠疫情来势凶猛,政府于1月底通知原告停止一切琼剧演出活动,具体可演出时间等待政府另行通知。但截止2020年4月1日止,新冠疫情仍未结束,原告仍无法承接任何演出。原告当初成立琼剧院的宗旨是为了弘扬文昌本土传统文化,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琼剧演出,一直在亏本经营,连续几个月不能演出,但原告还要支付为琼剧院办公楼和员工宿舍楼的租金及员工的社保,这笔支出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压得原告无力继续经营,万般无奈之下,原告遂作出了长期停业,自行终止与被告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在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本文书还有7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