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巴**、原审第三人宿州市双*******(以下简称双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损害了李**的合法权益。一、一审法院认定李**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让李**承担20%责任错误,显失公平。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第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明确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的归责原则,即提供劳务者不承担责任,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非要区分过错,也是在李**、李**等主体之间,即在提供劳务者与第三人之间,而非在雇员李**和雇主巴**之间。李**向巴**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因李**在受雇佣期间遭到第三人侵害。李**已无力花费大量精力、财力向远在内蒙的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2.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李**承担次要责任,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巴**对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判断雇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从损害结果的可...(本文书还有5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