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判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返还错误冻结划扣梁**的124929.37元,并解除对梁**账户4340********的冻结;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梁**等23人、梁**、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梁**与执行案件无关,该划扣、冻结是执行错误。二、法院根据梁**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40********与被执行人梁**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40********-156-1系主卡与附属卡的关系,就认定梁**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40********里的存款是梁**与梁**的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1.梁**与梁**己于2016年7月6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本文书还有3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