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另行裁定予以准许。因调解未果,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中明确):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410万元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被告还款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自2022年3月份以来,被告多次以家庭生活、经济周*需要向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被告尚*原告借款人民币410万元。2024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被告尚*原告410万元,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若被告未按时归还的,原...(本文书还有2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