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立即迁出无锡市锡山区廊下花苑90-**室,并恢复原状;2、判令吴**自2021年6月20日起付占有使用费1700元/月至实际迁出之日止;3、诉讼费由吴**承担。庭审中,薛**放弃要求吴**恢复原状和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求,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吴**立即迁出无锡市锡山区廊下花苑90-**室及车库90-14(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3日,吴**与案外人薛**、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购买案涉房屋,吴**支付了房款33.5万元后,案涉...(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