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下称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下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于202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第一次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新余市**路**号建行大院栋**单元**房产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余房城北他字第t**3号);2.判令被告协助撤除《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原告贷款及逾期还款等数据信息;3.判令被告返还从原告账户非法扣划的住房公积金等款项30300元并赔偿原告名誉受损所致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处员工。2002年2月27日,被告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放贷任务,在没有合格借款人的情形下,将放贷任务以自贷形式分派给职员后再转借他人。原告作为银行职员同样被分配了放贷任务,并以购房名义签订五万元借款合同。自2002年起,全国建行破三铁减人增效改制上市鼓励员工买断工龄离职。2004年底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该笔贷款尚有2万余元未归还,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清算时协议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款72000元中冲抵。2005年1...(本文书还有5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