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二十一冶********(以下简称二十一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正*********(以下简称正一天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十一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十一冶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申宾借用二十一冶公司的资质与正一天源公司签订了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申宾组织资金、设备、人员、材料实际进行了施工二十一冶公司仅提供建筑资质、收取管理费,并未实际施工正一天源公司从合同的磋商谈判、施工过程中的付款、人员管理、工程竣工结算等,都与申宾及其合伙人肖小平进行协商正一天源公司与申宾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文书还有2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