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
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有**(李**、李**、李**、张**、阮**、王**)证言,有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有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本文书还有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