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张**述称:黄*、张**诉讼主体不适格,一审起诉把黄*、张**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农行楚雄市支行没有要求黄*、张**承担责任,二人实际也不承担责任,所以两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一审判决二人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农行楚雄市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龙业公司、陈**立即归还农行楚雄市支行借款本金179419.79元,支付农行楚雄市支行截止至2022年5月5日止的利息16602.64元,并承担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判令龙业公司、陈**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13日,龙业公司、借款人黄**以生产经*为由,通过手机银行的方式向农行楚雄市支行申请借款额度183000元。同日,农行楚雄市支行与龙业公司、借款人黄**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83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借款用于借款人(企业)生产经*;借款执行固定利率,按...(本文书还有4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