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道真仡佬***********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道真仡佬***********申请再审称,理由:2015年7月7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施工。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付款为由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出具了四川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结算审计报告,该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为21219921.68元,经原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23年道真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涉案项目进行复审,发现原有审计不实,后经成某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涉案项目的结算金额为20449247.8元,在四川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审计金额的基础上审减了1046678元。...(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