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2日,西宁信乐公司登记成立,经*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房屋、场地、摊位、柜台租赁等,被告人谈**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13年间,西宁信乐公司、被告人谈**为公司在商业贷款中获得时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行长郭某1的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郭某1行贿,在郭某1的关照下,西宁信乐公司开发的宁瑞水乡项目申请贷款期间,获得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贷款授信4.5亿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12年间,西宁信乐公司、被告人谈**将该公司开发的新乐花园项目的工程款,通过甘肃通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转付,购买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滨海南路金碧时***小区**栋**单元**室住房1套、地下停车*1个,将房屋进行装修(郭某1支付50000元)并配备电器、家具等生活用品后,全部送给郭某1。经鉴定,以上房屋、车*、装修款、生活用品等除去郭某1个人支付50000元,价格总计2536158.82元。
2.2008年至2012年间,西宁信乐公司、被告人谈**分别在广东省珠海翠湖高尔夫球场和广州中山雅居乐长江高尔夫球场以郭某1的名义办理会员卡,为郭某1缴纳高尔夫会员费654600元。
3.2012年,西宁信乐公司、被告人谈**应郭某1的要求,出资为郭某1位于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锦***小区2套住房进行装修。经鉴定,2套住...(本文书还有5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