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男,197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上诉人某保险股***********(以下简称某保宜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曹**、某起重吊*****(以下简称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3)鄂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宜昌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宜昌分公司赔偿郑**344**.53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郑**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不是在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属于工伤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只应在工伤范围内,或商业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2.本案事故发生后,没有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证明,也没有责任划分,一审仅凭当事人证明就进行判决,认定不清。3.郑**无证上岗,且未尽到成年人的谨慎注意义务,明显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即商业险的赔偿比例不应超过30...(本文书还有3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