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泉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某甲公司第zl20203050****.1号“**s)”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某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3.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申请“**s)”外观设计专利,2021年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03050****.1。2021年6月7日,某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经调查,某乙公司在某甲店”销售、...(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