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汝州支行)与被告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汝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汝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5年3月31日应还息为422.8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50200元,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另外双方就借款...(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