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位**因诉被上诉人巩义市人*********(以下简称巩义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德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5日通过5g网络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位**委托代理人林**,被上诉人巩义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孙**,原审第三人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9日6时左右,位**在上班途中与曹*权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巩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权负事故全责,位**无事故责任。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0日,位**在巩义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5月15日,位**向巩义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巩义市人社局于当日向其作出豫(巩)人社工伤不受字〔2024〕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位**。位**不服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位**于2024年6月6日在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2024)豫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位**与某甲公司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位**与某甲公司巩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巩义分公司...(本文书还有5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