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谭**、曹**、中华联合*****************(以下简称联合财险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谭**,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王*,被告联合财险郴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255.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5日下午18时30分许,原告到被告谭**位于波水街上的修理店修理汽油机,修好后原告出租被告谭**驾驶的湘l9××**号**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资兴市路段时,被告曹**驾驶湘l2××**号**轮摩托车,车尾横扎2米多长的草占用大部分路面与被告谭**的摩托车相挂,致使被告谭**驾驶的摩托车倒地,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家中疼痛难忍,第二天原告的儿...(本文书还有3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