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某工*****与被告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20元,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7724.63元(以lpr利率暂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或2023年8月29日,并要求持续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之日止,后附计算清单),以上总计30744.63元(大写:叁万零柒佰肆拾肆元陆角叁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25日就xxx(阅海闸-第二唐来渠段)xxx项目中的一口钢管井建设签订《钻井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18年5月5日共同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020元。因被告在工程施工前曾预付...(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