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廖**,被告陈**、李**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6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150133元;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4月13日,利息暂计为10138元。以18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本文书还有11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