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睢县人民***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豫1422刑初****号刑事判决,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1年八九月份,王**与刘*卿准备成立某乙公司,王**委托侄子王*找人登记注册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每月给付工资2000元。王*找到同村的被告人刘*,刘*同意。后刘*随同王**、刘*卿等人到睢县,使用刘*的身份办理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银行对公账户开立等手续,并预留了刘*的手机号,开通了余额提醒短信服务。2022年6月1日,刘*通过手机短信得知某乙...(本文书还有1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