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兰**1(以下简称绿诚苗木公司)因诉兰**2(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诚苗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被上诉人新区管委会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幕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巨某、邓**,原审第三人甘组织1(以下简称:一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1,原审第三人甘组织2(以下简称:省农科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日,原审第三人甘组织2与永登县土地管理局签订用地协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西槽乡倒水塘村境内,东至省农业厅秦*川农场、西至甘农大农场何家梁村耕地、南至倒水塘耕地、北至田间道路、东一干十八支渠的国有农用地437.87亩(永国用(2015)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农业科学研究用地,建立秦*川高新技术示范区。2012年11月22日,绿诚苗木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与省农科院下属单位一航公司签订《秦*川温室及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兰*新区“甘组织2秦*川实验基地”的**栋日光温室及周*土地三十亩,租赁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合同签订后,一航公司向绿诚苗木公司交付土地,绿诚苗木公司在租赁的场所内建设苗圃,进行花卉、苗木种植。2015年,为加快兰*新区建设,根据兰*新区总体规划,秦*川实验基地土地在被征用土地范围内。为支持兰*新区建设,省农科院同意以土地置换的形式,征用秦*川实验基地土地。2015年9月14日,省农科院向兰*新区管委会发函(农科院发(2015)104号),...(本文书还有6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