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胡*诉霍**1、霍**2、霍**3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霍**2某居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霍**2应履行法定职责。(一)被申请人霍**2已经批准了申请人申请住房的相关事宜并且通过会议等形式固定,原审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判决其履行行政职责及配合义务。2018年5月8日由某居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参会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通过了申请人的宅基地批建事宜,被申请人霍**1《关于胡*村民宅基地审批相关资料的意见》中第二条明确:“2018年,胡*通过我局工作人员递交的村民宅基地审批相关资料包括:村民宅基地审批表、住建部门符合规划证明、某居委会同意宅基地审批会议纪要、村委会公*照片等。”(二)根...(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