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与上诉人杜**、牟*、城关区某**(以下简称某某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2.一、二审诉讼费由杜**、牟*、某某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金**依合同约定依约于2022年6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甲方账户转账共计120000元整。《协议》第四条第6、7项约定“公司银行账户由甲方管理,甲方有权支配使用资金:甲方需保持公司账目完整、清晰、准确,甲方每季度需定期奖赏一季度收入支出账目发给乙方。乙方享有优先回本权,回本期约定为18个月,若18个月期满乙方所持比例分红不足收回乙方投资,可将甲方获得分红部分优先弥补乙方以确保乙方优先收回投资,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原始出资价格回购乙方所持有的股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一次性赔偿乙方自入股日到退股日期间的损失”。时至今日金**入股已超过24个月,金**既没收到任何一季度收入支出账目,也未收到任何分红,这属于被上诉人的根本违约。金**提出查阅公司季度或年度收入账目及盈亏报表,杜**总以公司亏损为借口拒绝。金**提出退股,杜**以公司财务未清算为由予以推托。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第三份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其内容能够证明“上诉人金**要求被上诉人杜**商议退伙事宜,而被上诉人一再推托”。而一审法院对这一情节熟视无睹,并未查明被上诉人根本违约这一事实。二、被上诉人提供《账目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其未能提供原始依据,而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其真伪,而直接引用作为判决依据,不合法。金**与被上诉人在合伙期间要求查看经营账目,遭到拒绝后金**与某某店财务负责人联系,询问经营状况,财务负责人微信明确告知金**,经营非常稳定,没有亏损。而当金**要求查看财务报表时,被上诉人却拒绝出示报表。直到一审开庭前半个小时,在主审法官的提醒下,杜**才让公司财务送来一本所谓的《账目明细表》,在没有任何原始依据的情况下就声明该店亏损一百多万。而《资...(本文书还有8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