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梧州市强*******因与被上诉人覃**、原审被告梧州市强************(以下简称富民营业部)、原审第三人黎**、原审第三人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
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梧州市强*******上诉请求:1.撤销(2021)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原审第三人邓**、黎**取得了富民营业部的经营权是错误的。上诉人与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取得了梧州市区域范围内的“圆通速递”品牌业务快递的派送件、揽收件业务,而原审被告富民营业部虽然是上诉人的分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国内快递”,但其没有依法取得涉案梧州市富民路、钱**、莲花山路、工业园高新区所属行政区域的“圆通速递”品牌业务快递的派送件、揽收件业务,原审第三人邓**、黎**则与上诉人通过签订的《加盟协议书》后,以其个人名义取得了前述区域“圆通速递”品牌业务快递的派送件、揽收件业务。因此,一审法院在明知原审被告的经营权不包括涉案梧州市富民路、钱**、莲花山路、工业园高新区所属行政区域的“圆通速递”品牌业务快递的派送件、揽收件业务的前提下,却认定了原审第三人邓**、黎**通过《加盟协议书》取得了涉案梧州...(本文书还有5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