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砂石料款37,600元、利息8,648元(2018年4月24日至2022年2月24日共计46个月,按月息5‰计算),并自2022年2月24日起,以欠款本金37,600元为基数,按月息5‰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2018年购买原告砂石料,欠原告货款37,600元并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依法起诉。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欠条一份,拟证实被告2018年4月24日欠原告砂石料款37,600元的事实。
(2)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一份,拟证实原告起诉后,因被告去向不明,法院...(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