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吴**、中国人民****************(以下或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吴**、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10410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9日,吴**饮酒后驾驶粤jm××**小型轿车由古井镇文楼村往古井天成圩方向行驶,于当日08时许,行至新会区古井镇文楼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由吴**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原告在受伤后先到新会区古井镇中心卫生院...(本文书还有3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