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以长宁检刑诉〔2023〕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22年12月8日,被告人张**驾驶摩托车在宁乡市灰汤镇被害人杨*1经营的“贰加贰商店”,趁店内无人看守,被告人张**在该货架柜上盗得三条“和天下”牌香烟,后逃离现场。
2.2023年1月7日,被告人张**驾驶摩托车在宁乡市花明楼镇刘*社区被害人杨*2所经营的“小玲商店”,趁店内无人看守,被告人张**在该货架上盗得二条“和气生财”牌香烟,后逃离现场。
3.2023年1月7日,被告人张**驾驶摩托车在××乡××楼××村被害人鲁某所经营的“素娥商店”,趁店内无人看守,被告人张**在该店货架上盗得一条硬蓝“芙蓉王”牌香烟,一条“利群”牌香烟...(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